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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犯危险驾驶罪)_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0〕Z250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5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7日06时31分,被告人江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河源09462超标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河源市源城区越王大道坚基美丽城路段时,与杨某甲青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双方二人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对被告人江某某进行酒精测试仪呼气测试结果为167mg/100ml,后经广东省河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江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结果为172.6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诊断证明书、酒精测试仪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信息、驾驶证查询、情况说明、犯罪前科;2.鉴定意见;3.勘验、检查等笔录;4.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子安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江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816****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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