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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犯贩卖毒品罪)_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0〕Z346号

被告人江某甲君,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021990********,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村**号,住河源市源城区**道**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日被东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东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2日被东源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甲君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东源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2020年6月15日东源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1时许,吸毒人员谢某某坚在微信上联系被告人江某甲君,并通过微信转账转了800元向被告人江某甲君购买甲基苯丙胺,后被告人江某甲君在河源市源城区客家中山公园西门路边将一包甲基苯丙胺交给吸毒人员谢某某坚。

2020年2月27日中午饭后,吸毒人员谢某某坚在微信上联系江某甲君,并通过微信转账转了900元向被告人江某甲君购买甲基苯丙胺,后被告人江某甲君在河源市源城区客家中山公园西门路边将一包甲基苯丙胺交给吸毒人员谢某某坚。

2020年3月5日8时许,吸毒人员谢某某坚在微信上联系被告人江某甲君,并通过微信转账转了500元向被告人江某甲君购买甲基苯丙胺,后被告人江某甲君在河源市源城区客家中山公园西门路边将一包甲基苯丙胺交给吸毒人员谢某某坚。

2020年3月5日21时许,吸毒人员谢某某坚在微信上联系被告人江某甲君,并通过微信转账转了1000元向被告人江某甲君购买甲基苯丙胺,后被告人江某甲君在河源市源城区客家中山公园西门路边将甲基苯丙胺交给吸毒人员谢某某坚。

2020年3月23日19时许,吸毒人员谢某某坚在微信上联系被告人江某甲君,并通过微信转账转了900元向被告人江某甲君购买毒品冰毒,因被告人江某甲君只剩下一点点的冰毒,遂在微信上转回400元给吸毒人员谢某某坚,后被告人江某甲君在河源市源城区客家中山公园西门路边将少量甲基苯丙胺交给吸毒人员谢某某坚。

2020年3月30日,东源县公安局在河源市源城区白岭头村抓获被告人江某甲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微信截图、通话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查询记录、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资料等;2.证人谢某某坚的证言;3.被告人江某甲君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甲君无视国法,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甲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子安 

检察官助理:刘鹏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江某甲君现羁押于东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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