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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二部刑诉〔2019〕82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安徽省,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镇**村**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被告人江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号经营一家早点铺。2018年4月份,被告人江某某开始在蒸包子用的面粉中添加含铝泡打粉制作包子并对外销售。2019年1月10日,北京市昌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其送达了《关于餐饮业小麦粉制品禁止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食品添加剂的告知书》。2019年1月15日,江某某使用添加含铝泡打粉的面粉制作包子并准备当日销售,北京市昌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某某的包子铺进行了现场抽检。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显示,被抽检的包子中铝的残留量为666mg/kg。同日,被告人江某某被民警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网上比对工作记录、电话查询记录单、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北京市昌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验报告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李某某、柴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北京市昌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在食品加工、销售的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江某某具有坦白、销售行为部分未遂、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在缓刑执行期间,禁止被告人江某某从事生产、销售食品等相关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雪鹏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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