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二部刑诉〔2020〕Z586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41996********,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镇**村**号。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嫌疑,于2020年5月27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江某某于2019年7月20日租赁了位于揭阳市榕城区某某办事处某某村某某铺,于2020年4月10日租赁了位于揭阳市榕城区某某办事处某某村某某楼房,后利用这二处地方存放卷烟并准备用于销售。2020年5月27日、2020年6月6日该二处卷烟存放点先后被公安机关查处,公安机关扣押到江某某持有的双喜(软经典)、南京(炫赫门)、黄鹤楼(软蓝)、苏烟(五星红杉树)等35个品牌卷烟共13379条,车牌号码为粤VD8****的雅阁牌小轿车一辆,车牌号码为粤K85****的颐达牌小轿车一辆,Iphone7移动电话机一部和OPPO R11移动电话机一部。经鉴定,被扣押的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2163530.72元。2020年5月27日,江某某在揭阳市榕城区某某办事处某某村某某楼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双喜(软经典)、南京(炫赫门)等35个品牌卷烟共13379条,雅阁牌小轿车一辆,颐达牌小轿车一辆,Iphone7移动电话机一部,OPPO R11移动电话机一部;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车辆信息、房屋租赁协议书、通话记录、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的证言;4.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揭阳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运输、储存伪劣产品并准备用于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舜鑫
检察官助理:张佳旋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江某某现羁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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