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5452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镇**村**楼**号。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联合深圳市宝安区烟草专卖局对一起非法生产、销售假冒卷烟的线索进行排查,并在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路停车场抓获被告人江某某,从其驾驶的车牌为粤K32****的车上缴获其准备对外销售的假冒双喜(软经典)、双喜(硬经典)、芙蓉王(硬)、玉溪(软)等共9个品牌卷烟合计1097条,价值 171510元人民币。后民警根据线索在张某某经营的位于宝安区**街道**村**号**店内缴获了假冒芙蓉王(硬)、中华(硬)、双喜(硬经典 1906)、双喜(硬金五叶某某)、黄某某(软蓝)等共计14个品牌卷烟合计472条,价值86580元人民币。张某某店里的假烟均系其从江某某处购买的假烟。经鉴定,涉案缴获的1569条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1569条假冒卷烟;2.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烟草检验报告;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假冒卷烟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二十万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4.涉案物证现扣押于深圳市公安局南风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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