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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盗窃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家集人民

谢检刑诉〔2019〕23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5年***出生于本市,身份证号码340404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淮南市田家庵区泉山******-*-*(户籍所在地: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人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27日被淮南市谢家集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3日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12月因吸毒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行政拘留;2010年2月10日又因吸毒被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江某某至淮南市谢家集区望峰岗淮望小区亿锦超市内,利用自制的铁丝钩打开儿童游乐机底部取币门,盗窃游乐机内硬币约300余元。

2、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江某某至淮南市谢家集区望峰岗淮望小区亿锦超市内,利用自制的铁丝钩打开儿童游乐机底部取币门,盗窃游乐机内硬币约500余元。

3、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江某某至淮南市谢家集区望峰岗淮望小区亿锦超市内,利用自制的铁丝钩打开儿童游乐机底部取币门,盗窃游乐机内硬币约400余元。

4、2019年9月14日,被告人江某某至淮南市谢家集区望峰岗淮望小区亿锦超市内,利用自制的铁丝钩打开儿童游乐机底部取币门,盗窃游乐机内硬币约400余元。

5、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江某某至淮南市谢家集区望峰岗淮望小区亿锦超市内,利用自制的铁丝钩打开儿童游乐机底部取币门,盗窃游乐机内硬币约400余元。

6、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江某某至淮南市谢家集区望峰岗淮望小区亿锦超市内,利用自制的铁丝钩打开儿童游乐机底部取币门,盗窃游乐机内硬币约400余元。

7、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江某某至淮南市谢家集区望峰岗淮望小区亿锦超市内,利用自制的铁丝和捡来的老虎钳打开儿童游乐机底部取币门,盗窃游乐机内硬币199元,后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

被告人江某某盗窃作案7起,价值人民币26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硬币的照片;

2.书证: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

3.证人朱某某、赵某某、鲁等人证言

4.被害人况某某报案与陈述;

5.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

7.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6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颜于胜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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