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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江某某盗窃案)

吉青检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住吉水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20年9月29日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3时许,被告人江某某驾驶赣D6****牌越野车窜至吉安市青原区**工地,翻越围墙进入该工地,将3号楼施工用的电梯电缆线(经鉴定,价值17088元)剪断后盗走,放置其越野车的后备箱内。江某某驾车离开时被工地工作人员发现并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朱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牛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文安平

2020年11月19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江某某现羁押于吉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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