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江某某盗窃案)
吉青检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住吉水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3时许,被告人江某某驾驶赣D6****牌越野车窜至吉安市青原区**工地,翻越围墙进入该工地,将3号楼施工用的电梯电缆线(经鉴定,价值17088元)剪断后盗走,放置其越野车的后备箱内。江某某驾车离开时被工地工作人员发现并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朱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牛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文安平
2020年11月1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江某某现羁押于吉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