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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一部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86********,汉族,初中文化,公司**,户籍在江西省鄱阳县**镇**村**号,暂住上海市嘉定区**镇**路**弄**号**室。2019年11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江某某骑电动自行车至本市嘉定区**镇**路**号世纪联华超市商场入口南侧停车带,见被害人綦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黑色雅迪牌TDR2040Z型电动自行车钥匙未拔,遂趁无人之际将该车窃走后藏匿于本区**镇**路**弄**号楼下。经认定,被窃车辆价值人民币1,920元,已缴获发还。

公安机关经侦查确定被告人江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于2019年11月16日将其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江某某家属补偿被害人人民币1,500元,并得到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江某某的到案经过。

2. 被害人綦某某的陈述,证实2019年11月16日10时40分许,其将一辆雅迪牌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安亭镇民丰路世纪联华超市门口非机动车停车点,钥匙未拔,至当日12时20分许发现该车被盗。

3. 监控录像及截图、公安机关《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公安机关依法自张某某处调取被告人江某某移赃的监控视频的情况。

4. 公安机关《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自被告人江某某处扣押被窃电动自行车一辆,并发还被害人。

5. 上海市嘉定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全国通用机打销售票、雅迪电动车合格证,证实被窃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920元。

6. 谅解书、收条,证实被告人江某某家属已向被害人补偿人民币1,500元,并获得谅解的情况。

7. 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查询结果,证实被告人江某某的具体身份情况。

8. 被告人江某某到案后的多次供述及辨认笔录,印证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赃物已缴获发还、补偿被害人并得到谅解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江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依雯

2020年3月2日

附:

1.​ 被告人江某某现在暂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660219****)。

1.​ 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

1.​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1.​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1.​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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