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4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区**镇**村**组,住四川省都江堰市**镇**村。1987年因犯盗窃罪被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1994年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4年因犯盗窃罪被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无。
被害人张某某,男,41岁,住都江堰市**镇**村**组。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上午,被告人江某某从位于都江堰市**镇**村的住处出发骑摩托车前往都江堰市**镇赶场,经过**镇**村**组被害人张某某房屋时,见房门破旧起盗窃之意,用力拉开房门进入张某某家,在张某某女儿居住的房间内偷走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双休闲运动鞋。
案发后,笔记本电脑被江某某卖予他人,运动鞋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后返还被害人。到案后,江某某如实供述了盗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打印照片、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
2鉴定意见:关于对电缆线等物品的价格认定意见书;
3.被害人陈述:张某某的陈述;
4.证人证言:刘清全的证言;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江某某的辨认笔录、刘清全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6.被告人陈述与辩解: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被民警挡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入户盗窃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涛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江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提讯证、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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