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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江财煌,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7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村**号,住清远市清新区**镇**路**号**栋**梯**。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15日被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1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财煌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江财煌窜至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道**巷,使用撬车头锁、接电源线等手段,将被害人潘某某停放在该巷路边停车位的一台银灰色广本牌GB4**摩托车(车主李某某,发动机及车架号:20150****,该车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2457元)盗走。后江财煌驾驶该车至清远市清城区**附近,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叫“西金”(另案处理)的男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

被害人潘某某、李某某陈述;

被告人江财煌供述与辩解;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财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财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江财煌曾因犯盗窃罪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江财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江财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日

                                               

2020年12月2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江财煌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涉案款物移案移送(暂存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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