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21200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村,现住徐州市铜山区**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铜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在徐州市铜山区**饭店内,被告人江某某将庞某某手机借用后,盗刷庞某某的支付宝进行套现,累计盗刷2939.5元。
被告人江某某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庞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公安机关制作的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卓
2020年8月7日
附件:1.被告人江某某现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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