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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盗窃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21200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村,现住徐州市铜山区**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铜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在徐州市铜山区**饭店内,被告人江某某将庞某某手机借用后,盗刷庞某某的支付宝进行套现,累计盗刷2939.5元。

被告人江某某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庞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公安机关制作的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卓

2020年8月7日

                                

附件:1.被告人江某某现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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