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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泗洪县**街道**城**号。被告人江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被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又因携带管制刀具,于2010年9月13日被泗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江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王某某、候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江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江某某及其值班律师潘婷、被害人王某某、候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至13日,被告人江某某先后两次至泗洪县青阳街道农资城、泗洪县**街道**轮胎门市店门口,窃得机动车2辆。经鉴定,被盗机动车价值共计人民币17000元。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11日晚,被告人江某某在泗洪县青阳街道农资城,采取拉车门的方式,窃得桑塔纳轿车一辆。经鉴定,被盗桑塔纳轿车价值人民币11000元。

2.2020年4月13日晚,被告人江某某在泗洪县**街道**医院对面**门市门口,采取拉车门的方式,盗得东风牌面包车一辆。经鉴定,被盗东风牌面包车价值人民币6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出具的案件查破经过、调取的身份信、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石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泗洪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辨认等笔录;

7.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帅

检察官助理:汤辉

(院印)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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