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刑诉〔2020〕1094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21200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镇**村委会**村**号。被告人江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月18日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日至5日期间,被告人江某某先后盗窃作案3次,盗窃数额合计人民币3104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11月3日下午,被告人江某某在本市吴江区东太湖教育科创谷非机动车停车位处窃得被害人赵某某价值人民币800元的电动车一辆,后以310元的价格出售给刘某某。该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310元销赃款现已退还给刘某某。
2.2020年11月5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江某某在本市姑苏区乐桥地铁站6号出口非机动车停车位处窃得被害人樊某某价值人民币2124元的电动车一辆。该车现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3.2020年11月5日下午,被告人江某某在本市相城区香榭时光广场非机动车停车位处窃得被害人王某某电动车一辆,后销赃得款人民币180元,该车现已灭失。
2020年11月6日,被告人江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从江某某处查扣销赃款人民币179元。2020年12月18日,被告人江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动车2辆(照片)
2.人口基本信息、收款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赵某某、樊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江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部分涉案赃物已经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江某某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垒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镇**村委会**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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