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江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301969********,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镇**户,现住浙江省建德市**街道**号。2005年5月9日因盗窃被建德市公安局治安拘留10日;2006年3月22日因盗窃被建德市公安局治安拘留14日;2006年7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7年7月20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1年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6月12日因盗窃被建德市公安局治安拘留14日。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8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江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8日下午,被告人江某某至建德市新安江街道**社区桥南申通网点,窃得被害人余某某快递包裹1件,包裹内为黑色羽绒衣一件、加厚大童棉裤一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3元;窃得被害人刘福春快递包裹1件,包裹内为黑色唐狮牌工裤一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4元。
2.2019年12月10日下午,被告人江某某至建德市新安江街道**社区桥南申通网点,窃得被害人潘某某快递包裹1件,包裹内为焦糖色女士毛线衣一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9元。
3.2019年12月18日中午,被告人江某某至建德市新安江街道**社区桥南申通网点,窃得快递包裹2件,被当场抓获。其中被害人薛某某快递包裹1件,包裹内为白色球鞋一双,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9元;被害人杜三岁快递包裹1件,包裹内为亮面灰女式羽绒服一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5元。
案发后,被告人江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已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检查证、检查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及照片、谅解书等;
2、证人闫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汪某某、刘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结论;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7、电子数据: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光盘制作说明及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陈 佳
二○二○年四月三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羁押于建德市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
4、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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