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096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408811996********,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安徽省桐城市**镇**村**组**号。2020年6月24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江某某在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公寓**苑**幢**单元门口,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捷安特自行车(价值为3548元)。
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江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裘少波
2020年6月29日
附:1.被告人现押于西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具结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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