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公刑诉〔2019〕748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0202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在湖北省黄石市**街道**路**号**单元**,住宁德市蕉城区**。因盗窃,于2019年1月5日被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19日,被告人江某某到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楼**店,将被害人詹某某放置在店内吧台上的OPPO牌手机盗走。经宁德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287元。2019年1月5日,被告人江某某因该次盗窃行为被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
2.2019年10月11日下午,被告人江某某在宁德市蕉城区**路**号**超市内盗窃鸡翅1包、饼干1盒、沙琪玛1包,价值共计20元。
3.2019年10月14日凌晨,被告人江某某在上述超市盗窃鸡翅1包、饼干1盒、沙琪玛1包、牛奶1盒,价值共计25元。
4、2019年10月16日上午,被告人江某某在上述超市盗窃牛奶1盒、沙琪玛1包、红牛1瓶,价值共计16元。
5、2019年10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江某某在上述超市盗窃牛奶2盒、黑米粥1罐、烧银鱼1包、鸡翅1包、饼干1盒,价值共计36.5元。被告人江某某在实施该节盗窃时被黄某甲等人当场抓获,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德公安局蕉城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江某某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詹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6.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提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多次盗窃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江某某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天佺
检察员: 钟 锋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卷宗贰册、光盘贰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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