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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江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现住六枝特区**镇**村**小区**栋**单元**号。曾因犯抢夺罪,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0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同年8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5月8日被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甲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15时57分许,被告人江某甲骑踏板摩托车到六枝特区关寨镇堕却街上的HUAWEI全网通手机店进入店内欲购买手机,被害人周某某拿了一部vivoX27型手机给其看,其趁周某某不备,将该手机盗走,骑踏板摩托车逃离现场。2020年4月24日,六枝特区公安局民警在六枝特区岩脚镇木贡村江家寨路口处将江某甲人赃俱获。2020年1月21日,经六枝特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095元。被盗手机于2020年7月3日由六枝特区公安局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发还清单、被告人户籍信息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江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辨认、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他人不备,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贤海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江某甲现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1份。

5.建议六枝特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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