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藤县**镇**村**组**7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中旬,被告人江某某趁人不备将停放在本市龙圩区龙圩镇龙城西路照达停车场内的江梧汽修厂旁边的一辆五菱面包车(车牌号:桂D*****)以人民币2500元的价钱贩卖给他人。经鉴定,该辆被盗五菱面包车价值人民币5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伟雄
2020年1月10日
附:1、被告人江某某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随文移送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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