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江某某盗窃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497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霍山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271999********,汉族,大学专科在读,安徽****学院学生,住合肥市庐阳区**路**小区**栋**室,户籍地址安徽省霍山县**乡**村**。江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左右,被告人江某某来到本市经济开发区**路附近一网吧,将被害人赵某某的一部OPPO牌R17手机盗走。经认证,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500元。

2019年7月27日凌晨,被告人江某某来到本市蜀山区梅山路树呆熊网吧,趁被害人王某某睡着之机,将王的一部华为牌荣耀10型手机盗走。经认证,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183元。

2019年7月30日,侦查人员在本市庐阳区将被告人江某某抓获,并从身边查扣了上述两部手机。查扣的两部手机现已发还两被害人。被害人王某某对江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归案经过、人口信息、价格认定文书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赵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5.案发现场方位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共计2683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微

2020年6月2日

附:1. 被告人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 本案卷宗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五份

5.《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