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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一部刑诉〔2021〕Z60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镇**村**组**号,住通江县******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8日,被告人江某某通过朋友介绍在巴中市巴州区丽景酒店805号房间给王某某办理网上贷款,江某某在王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用王某某的手机、身份信息在小额贷款APP上多办理了一笔13200元的贷款,后通过王某某的支付宝将13200元转入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并删除王某某手机上这笔贷款的信息和记录。

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江某某被抓获到案。侦查中,江某某退赔被害人王某某177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曾某某、苟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支付宝转款记录截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晓英

2021年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江某某住四川省通江县**********单元****号,联系电话17340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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