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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61********,汉族,小学三年级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镇**村**屯**号,住天津市南开区**里**号。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9时许,被告人江某某在天津市北辰区北辰医院B座4楼脑科17号病床病房打扫卫生时,趁病房内无人之际,将17号病床病人家属张某某放在病床旁床头柜抽屉内的VIVO牌手机偷走。经估价,被盗的VIVO牌手机价值1200元。

同日,被告人江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现被害人张某某对江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天津市北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7.监控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医院盗窃病人亲友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书广

2020年9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天津市南开区**里**号,联系电话18722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肆张、补充材料贰页。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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