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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二刑诉〔2019〕554号

被告人江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31969********,汉族,不识字,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安徽省利辛县**镇**居委会**庄**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31日夜间,被告人江某某在利辛县城关镇韩大庄盗窃被害人贾某某的电瓶三轮车上的四块电瓶,价值700元。

2.2019年3月31日凌晨,被告人江某某在利辛县城关镇五一广场北门盗窃被害人康某某的电瓶三轮车内四块电瓶,价值700元。

3.2019年4月6日2时许,被告人江某某在利辛县城关镇城南金宝贝幼儿园西侧楼下盗窃被害人李某某的电瓶三轮车内四块电瓶时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该四块电瓶价值人民币859元。

4.2019年7月7日下午,被告人江某某到利辛县**镇城南**集**双语幼儿园对面被害人卞某某家中,盗窃塑料矿泉水瓶一袋,价值约30元;7月8日,江某某在卞某某家中盗窃现金一千元、两袋塑料矿泉水瓶和一袋易拉罐瓶子,价值共计约1090元;7月9日,江某某又到卞某某家盗窃一袋塑料矿泉水瓶和一袋易拉罐瓶子,价值约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卞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珂珂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羁押在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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