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五华县**镇**村**。因犯抢夺罪于2009年4月15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09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2018年7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8年3月2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江某某至本市**区**街**号门口,将被害人龙某某(未成年人)停放在该处的1部电动三轮车上的电池(不予价格鉴定)盗走并逃离现场。
2. 2018年4月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江某某至本市**区**路**号**门口,将被害人唐某某停放在该处的1部电动三轮车上的电池(不予价格鉴定)盗走并逃离现场。
3. 2018年5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江某某至本市**区**号门口,将被害人蔡某某停放在该处的1部电动三轮车上的超威牌60V20A电池(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75元)盗走并逃离现场。
4. 2018年7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江某某至本市**区**路**号**快递车棚内,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1部电动三轮车上的超威牌60V20A电池(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02元)盗走并逃离现场。
5. 2018年7月22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江某某至本市**区**号**门口,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1部台铃牌电动三轮车上的超威牌60V322A电池1个、小米NOTE5A手机1部、智联天地N25000圆通PDA扫描器1个(经鉴定,总价值人民币5721元)以及快递包裹13件等物品盗走并逃离现场。
2018年7月23日,被告人江某某被抓获归案,并缴获被害人黄剑被盗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手机、案发现场照片、监控录像截图等物证、书证;
2.被害人龙某某等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3.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江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利琴
2018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共3册,光盘6张。
3.缴获的赃物已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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