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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497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街道**村**寨内**号**,暂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街道**村**栋**房,个体户。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2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于2020年2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至2019年12月5日期间,被告人江某某多次到本市**农批市场二楼107号“**蔬菜批发部”,趁店主被害人张某某不注意之机,先后35次从张某某收款的泡沫箱盗窃箱内现金约人民币6000元。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江某某再次盗窃该泡沫箱的人民币700元时被被害人张某某发现。

2019年12月10日21时许,因未能退赔被害人张某某相关款项,被告人江某某经张某某通知后,到深圳市公安局梅林派出所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电子数据、视听资料:涉案现场监控截图及视频;5、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江某某六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建军

2020417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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