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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606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5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重庆市长寿区,住重庆市长寿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7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8日经本院决定并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于2020年7月24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0日2时许,被告人江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时代”网咖附近按摩椅处,发现被害人胡某某正在睡觉,遂趁无人注意之机,将胡某某放在腹部的一部价值人民币4209元的“苹果”X(64G)手机盗走。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经调查锁定被告人江某某为作案人员,2020年3月16 日被告人江某某在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兰兴村6组住家被警方捉获。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带领民警指认作案地点。

在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后,江某某违反监视居住规定拒不到案,经上网缉捕,江某某于2020年7月21日在重庆市长寿区新市街道一网吧被长寿区警方捉获,同日移交江北区警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照片、被盗手机购买发票、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指认现场笔录;

6.监控视频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公民财物,价值人民币42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某未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江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 捷

2020年8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江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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