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新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已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江某某在理解和接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现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12日、2018年9月6日,被告人江某某分别两次到新丰县**路**号的一间店名**美食馆盗窃了3个榴莲。经新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3个榴莲在2018年9月6日被盗窃的总价格为人民币叁佰元整(¥300元)。
2、2018年8月16日,被告人江某某到新丰县人民西路**医院对面的**陶艺店偷了一个压力锅。经新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标的于2018年8月16日的被盗价格为人民币贰佰叁拾捌元整(¥238元)。
3、2018年9月21日,被告人江某某到新丰县贵峰路**号“**米店”偷了一袋大米。经新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80斤大米在2018年9月26日被盗窃的总价格为人民币贰佰捌拾元整(¥280元)。
4、2018年8月18日,被告人江某某在新丰县东门路**号“**专卖店”偷了两台风扇。经新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两台冷气扇的价格是捌佰贰拾捌元整。(¥828元)。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江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文丽
附:1、证据目录1份,侦查卷宗2册,光盘1张,散件若干随同移送。
2.《认罪认罚具结书》(江某某)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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