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公诉刑诉〔2019〕6271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031994********,汉族,大专文化,贵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路**号**单元**楼**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31988********,汉族,初中文化,贵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镇**村**组,现住地贵阳市小河区**村**房。
被告人樊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31982********,彝族,小学文化,贵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乡**村**组,现住地贵阳市经济开发区**村**组**房。
被告人赵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251993********,汉族,中专文化,贵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号**号,现住地贵阳市云岩区**小区**栋**单元**楼**号。
以上四名被告人均于2019年3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陈某某、樊某某、赵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需要,本院于2019年8月2日与2019年10月17日两次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日与2019年11月15日两次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江某某系贵州**组**,被告人陈某某、樊某某、赵某甲系贵州**组组员,该收车组主要工作即在公司的安排下,以被害人贷款逾期为由,通过聚众造势、强行开走被害人车某某的方式,将被害人用于抵押贷款的车某某扣押至指定停车场内停放。后该贵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又与委托公司共同以车某某逾期不交纳相关费用就拍卖车某某作为要挟,向被害人索要剩余本金、贷款违约金、拖车费、停车费、人工费等各种费用,非法获取经济利益。
被告人江某某、陈某某、樊某某、赵某甲其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2018年12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江某某与陈某某、樊某某、赵某甲在贵州省**县**镇化工厂,聚众造势,以贷款逾期为由,强行将被害人兰某某所有的一辆灰色吉利牌GL型车开走。
2018年9月20日,被告人江某某与陈某某在贵州省**市**区“水木年华水汇”路边,聚众造势,以贷款逾期为由,强行将被害人黄某某所有的一辆白色大众牌朗逸型轿车开走。
2019年1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江某某与陈某某、樊某某、赵某甲在贵州省贵阳市**区**镇南街,聚众造势,以贷款逾期为由,强行将被害人李某某所有的一辆众泰牌大迈X7型白色越野车开走。
2019年2月22日,被告人江某某与陈某某、赵某甲在贵州省贵阳市**区**古镇,聚众造势,以贷款逾期为由,强行将被害人周某某所有的一辆众泰牌T700白色越野车开走。
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江某某与陈某某、赵某甲、樊某某在贵州省**县第一中学,聚众造势,以贷款逾期为由,强行将被害人赵某乙的一辆力帆牌LF6440型白色轿车开走。
综上,被告人江某某寻衅滋事共5次、陈某某寻衅滋事共5次、赵某甲寻衅滋事共4次、樊某某寻衅滋事共3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汽车融资租赁合同、车某某发票及相关抵押贷款材料、取回车某某告知函等;
2.证人蒋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兰某某等五名被害人的陈述;
4.被告人江某某、陈某某、樊某某、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陈某某、樊某某、赵某甲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多次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箫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陈某某、樊某某、赵某甲均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