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4190号
被告人江某某,绰号小黄毛,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62000********,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石门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老三,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11981********,布依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镇**村**。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被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被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庞某某,绰号小广东,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4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7月29日被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覃某某,绰号大黄毛,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31985********,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张某某、庞某某、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江某某、张某某、庞某某、覃某某、“大广东”(在逃)行至至宝安区**街道**社区**河**大道**桥段将被害单位宝安区**街道广东**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连着连河道曝气机的40米供电电缆线(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10元)盗走。
2019年1月17日凌晨,被告人江某某、张某某、庞某某、覃某某、“大广东”(在逃)行至宝安区**街道**社区**河**大道**桥段将被害单位宝安区**街道广东**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连着连河道曝气机的100米供电电缆线(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280元)盗走。
2019年1月22日凌晨,被告人江某某、张某某、庞某某、覃某某行至宝安区**街道**社区**河**大道**桥段将受害单位宝安区**街道广东**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连着连河道曝气机的65米供电电缆线 (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430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扣押清单、违法前科查询、刑事判决书、监控视频截图、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文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江某某、张某某、庞某某、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值鉴定;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张某某、庞某某、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使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冰
2019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张某某、庞某某、覃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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