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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组织卖淫案)_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诉刑诉〔2019〕249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11969********,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住黄冈市黄州区**大道**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7日经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赤壁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9月6日退回赤壁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0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7月,被告人江某某雇请王某某、秋某某、彭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采取统一定价、统一收费、按比例定期与卖淫女结算卖淫费等手段,组织多名妇女在赤壁市**大道**大酒店**中心从事卖淫活动。2017年7月31日,公安人员对该窝点检查时,抓获了多名卖淫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收缴物品清单、记录表、账本、银行账户明细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王某某、秋某某、彭某某、李某某、刘某某、袁某某、黄某某、张某某、谢某某、余某某、毛某某、陈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检查、指认、辨认笔录;4.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组织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毅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羁押于赤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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