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江某某职务侵占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850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03196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区***路**号**栋**室。现租住在合肥市瑶海区**路****房。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江某某系合肥市*******有限公司(地址:合肥市包河区**路**号)员工,在安庆市开展业务。自2015年开始,江某某利用客户支付货款需由其转账的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货款累计183841元,用于日常开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工资表、劳动合同、账面记录等; 2.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作为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其经手的公司货款非法占为己有,涉案金额18384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娟、杨瑞雪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被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22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光盘两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