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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蔚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蔚检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5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号,现住蔚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7日移交我院办理。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受理后,于2020年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8月至11月,被告人江某某通过吴某某(已判刑)、吴某某通过韩某某(已判刑)在江某某实际经营的蔚县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张家口安隆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从张家口安隆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1张,票面金额13752143.90元,税额2337864.61元,合计16090008.50元,江某某向吴某某等人支付开票金额9%左右的开票费。以上税款已全部申报抵扣。2019年9月3日江某某主动到张家口市经侦支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江某某现已补缴了全部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蔚县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会计凭证、河北增值税专用发票、江某某、蔚县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张家口安隆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王某某、吴某某、韩某某等人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张家口市公安局出具的资金回流表、张家口市蔚县国家税务局南留庄分局出具的抵扣证明、蔚县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煤炭经营资格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张家口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出具的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2、证人李某某、韩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2337864.6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江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江某某积极补缴了全部税款,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建平

                                 (院印)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住蔚县**镇**号楼**单元**室;2.案卷材料4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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