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895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22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村委**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1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江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的口罩售卖信息,谎称自己有口罩出售,诈骗被害人游某某5720元、王某某260元、张某某195元、洪某某130元,共计63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身份材料、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倞
2020年12月2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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