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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公诉刑诉〔2019〕2324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841994********,汉族,初中文化,公司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四会市**镇**村**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12月2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月30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2月2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2019年6月6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4月24日、2019年7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26日、2019年8月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0日左右,被害人黄某某认识被告人江某某并在二人发展为恋人关系后,跟随江某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镇同居生活。期间,被告人江某某在不具备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虚构自己在深圳市龙岗区有一套房产要过户给黄某某、账户被冻结等事实获取黄某某的信任后,以帮黄某某刷信用分买社保办理房产过户、姑姑生病住院等虚构的事实以及公司筹办和立项等需要资金为由,从黄某某处骗取资金合共人民币334872元。直至2018年12月27日被公安民警抓获,江某某共向黄某某还款19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笔录;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 阳

检察员:陈玉苹

2019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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