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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诈骗案)_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海南省儋州市住海南省儋州市**农场****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8月13日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18日被儋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底,被告人江某某将用其身份信息办理的五张手机卡(其中两张的号码为:19889078****、1738987****)卖给诈骗分子使用。

1.2020年6月1日,在江西省上饶市的被害人李某某(电话号码1831526****)接到自称是“360借条”贷款公司的电话询问其是否需要办理贷款,李某某便添加对方QQ号码进行咨询,后对方通过号码为1738987****的电话与李某某联系,李某某被骗以购买保险等方式向对方提供的银行卡(中国工商银行卡:62220340000********,户名:曾某某;中国建设银行卡:62170072000********,户名:曾某某;海南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卡:62145864855********,户名:黎某某)转账四次,共计人民币22898元。

2.2020年6月2日,在江苏省南京市的被害人兰某某(电话号码:1522000****)接到电话号码为1988907****的诈骗电话,对方称可以提供贷款,兰某某便添加对方QQ号码进行咨询,后对方通过号码为1738987****的电话与兰某某联系,兰某某被骗以购买保险的方式向对方提供的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卡:62170072000********,户名:曾某某)转账人民币3600元。

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江某某在儋州市**农场**部**队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账号主体查询、银行资金流水、通话记录查询、手机卡开户信息查询、手机截图资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及扣押决定书、情况说明;

2.被害人李某某、兰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

4.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而提供帮助,参与诈骗他人钱款人民币2649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本案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    莘

书记员:端木婉霖

                       

  2020年1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江某某现羁押于白沙黎族自治县看守所

2.移送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手机卡二张(号码1338989****、

1738987****)、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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