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714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33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职业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新丰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被告人江某某密谋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后通过网络交友平台,以虚构的身份“王某某”结识居住在本市石碣镇的被害人何某某。江某某在网络上以“王某某”的身份与何某某确立恋爱关系后,谎称其店铺准备开业需要冲喜为由,让何某某付款订购花篮及牌匾等物品。2020年4月19日至20日期间,江某某共骗取何某某4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到案经过、交易记录、扣押清单等书证,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诗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被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合议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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