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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19〕859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811982********,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为广州市天河区**街**号**房。2018年8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拘留,2018年9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补充侦查二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30日,被害人汤某某的丈夫陈某某因涉嫌失火罪被广州市白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为了通过“关系”违规替陈某某办理取保候审,汤某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被告人江某某,被告人江某某宣称可以为陈某某办理取保候审,向汤某某索要钱财,双方约定,先由汤某某向被告人江某某支付人民币20万元作为“保证金”,如果“事成”则汤某某再向江某某支付人民币10万元作为报酬,若未能帮陈某某办理取保候审,则江某某需全额退还20万元保证金。2018年4月14日晚上,汤某某委托亲戚郑某某在本市天河区**饭店KTV**房用手机银行转账向江某某转账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江某某在收取上述款项后,向同案人柯某某打听陈某某案件的相关案情,在明确得知柯某某无法帮陈某某办理取保候审后,被告人江某某仍然向追讨上述款项的汤某某编造已经将钱交给相关人员运作等理由,拒绝返还该20万元。2018年6月6日,汤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后,被告人江某某先后于6月6日、6月7日向郑某某归还人民币共10万元,其后被告人江某某表示要求汤某某先撤案才肯归还余下的人民币10万元。2018年8月15日,被告人江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8月21日,被告人江某某的家属代为归还人民币10万元的余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照片等物证、书证;

2.证人郑某某、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汤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讯问录像等视听资料;

7.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力骏

2019年6月6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0297****。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共5册,光盘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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