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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县院公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镇**村**屋,现住原籍。2019年10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梅县区看守所。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诈骗,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6、7月间,被告人江某某虚构自己名下有“**股票”的原始股份额,可以帮人代购,且2016年该股票可能会上市。被害人李某某、张某某听信后,于2016年7月11日分别以现金的方式向被告人江某某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4808317********)存入1.2万元,用于购买“**股票”的原始股。

2、2016年底至2017年5月间,被告人江某某虚构自己名下有“**股票”原始股份额,可以帮人代购。被害人谢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听信后,被害人黄某某向江某某购买2万元、李某某向江某某购买1.5万元并由李某某将自己和黄某某合计现金3.5万元交给被告人江某某用于购买“**股票”原始股。被害人谢某某也于2017年5月8日向被告人江某某提供其妻子丛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62155820070********)转账2.46万元,用于购买“**股票”原始股。

3、2017年间,被告人江某某在被害人肖某某经营的手机店,先后购买过5、6部比较便宜的手机,都以先收货后及时付款的方式,获取被害人肖某某的信任,后于2017年10月17日一次性拿到被害人肖某某5部华为Mate9手机,总价1.475万元,被告人江某某则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托,拒绝付款并失去联系。

综上,被告人江某某合计骗取被害人人民币9.835万元。至今,被告人江某某均未退还上述款、物给被害人,也未为被害人谢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张某某购买到相关股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归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梅玉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羁押于梅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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