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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2720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号。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1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1日,被告人江某某为偿还个人债务,以帮助广东省东莞市**公司将货物从香港运到东莞为由,骗取**公司支付运费人民币261340元;当**公司将其在香港的货物交给承运人“汪某某”后,被告人江某某逃匿。2019年1月26日,被告人江某某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路**大厦**酒店**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5.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江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其三年六个月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思颖

2019年6月20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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