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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一部刑诉〔2020〕516号

被告人江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1131982********,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街**号**单元**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4月1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将该案延长审查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初,被害人吕某某通过聊天软件陌陌结识被告人江某某,江某某采取虚构姓名、学历、职业背景等身份信息的方式取得吕某某信任。2020年3月25日至3月28日期间,江某某在其位于本市江岸区**街**号**楼的租住地先后以自己的手机掉入水中无法使用和自己的微信号绑定的银行卡被封需借钱使用、家中长辈病重及去世(办理丧事、购买墓地)为由向吕某某借款,骗得吕某某通过手机共计向江某某转账人民币3.15万元和苹果6S手机一部,上述钱款被江某某予以挥霍。

经鉴定,上述手机价值人民币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前科情况说明、微信零钱明细、微信账单详情、微信聊天记录、照片、交通银行个人客户交易清单;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6.价格认定结论书;7.讯问同步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又因江某某具有前科劣迹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春

检察官助理 刘乐乐

2020年7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江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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