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1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镇**村**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贵阳市开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以被告人江某某诈骗案,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17日已分别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5月,被告人江某某以能够帮助被害人王某某、周某某购买贵阳市开阳县蒋家寨安置房为幌子,骗取王某某人民币24000元,骗取周某某人民币3500元。
被告人江某某与被害人杨某甲于2020年8月初通过微
信聊天认识,后通过微信联系熟识,江某某假借其能帮助杨某甲在贵阳市开阳县蒋家寨购买安置房,并以帮助杨某甲垫付房款需要偿还高利贷等理由为名,让杨多次向其转账。自2020年8月6至同年9月21日期间,杨某甲陆续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共计向江某某转账人民币118600元,江某某将上述款项用于偿还自己高利贷等债务挥霍殆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提取笔录及提取内容--江某某与杨某甲等人微信转账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杨某甲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王某某与江某某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王某某银行卡账户对账单一张、周某某与江某某的微信聊天截图、转账截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江某某、杨某乙、吴某某、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甲、王某某、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杨某甲辨认被告人笔录及图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多名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莉丽
检察官助理 李 媛
2020年12月9日
附件:1.被告人江某某现羁押于白云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移送江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被害人杨某甲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份、被害人王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份、散页(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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