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Z483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200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海南省儋州市人,海南**学院**,家住海南省儋州市**农场**作业区**队。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6月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辩护人刘六爱,海南绿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江某某在海南省文昌市海南**学院内多次利用手机上的“闲鱼”软件挑选出第一次出售游戏账号的卖家,后以该平台交易没有保障为由,让卖家将商品信息转发到一款名为“交易猫”的软件,然后在该软件上将商品的链接发送给犯罪嫌疑人江某某,而后江某某会以为保障交易、第一次交易需提高积分为由要求卖家扫描客服二维码缴纳500元保障金和800元的积分提高费用,卖家扫码后会调转到一个名为“网站多客宝”的平台上,江某某再利用自己的账号登录该平台假冒客服的身份骗取卖家的保障金及积分提高费用。待得手后又会以退款为由让卖家接着缴纳1300元的退款费用,以此方法对卖家实施进一步的诈骗。在此期间,江某某骗取卖家的保障金、积分提高费用、退款费用等均由一QQ昵称为“清风明月(代收)”的网友代收,QQ昵称为“清风明月(代收)”的网友收取约13%的手续费后将剩余的钱款通过支付宝扫码转账的方式转入江某某的支付宝账户。
2020年5月31日16时许,文昌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接到海南省公安厅情报系统临控预警,在文昌市文城镇**路**号**楼**馆内**号机将被告人江某某抓获。经调取江某某手机信息,查实江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杨某某、刘某某、高某某、何某某共计6090元。
2020年9月22日,被告人江某某家属向本院退回涉案赃款共计60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聊天及转账截图、情况说明、银行卡流水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其诈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60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江某某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江某某退回涉案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理。建议判处江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珺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江某某现现羁押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件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赃款现扣押于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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