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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19〕251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福建省清流县,户籍地福建省清流县**镇**路**号**幢**路**室,现住福建省清流县**镇**村**号。2019年7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叶嫔,福建邱宁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江某某从事二手车买卖生意。2018年底至2019年初,被告人江某某与被害人石某某成功合作两次二手车买卖生意,被害人石某某均获得利润分成。2019年4月,被告人江某某参与网络赌博后将积蓄输光并欠下赌债。2019年4月21日,被告人江某某找被害人石某某再次合作买卖一辆奥迪A4二手车。次日,被害人石某某将买车款14万元(币种人民币,下同)转账给被告人江某某。被告人江某某将该笔买车款14万元用于继续参与网络赌博,并编造奥迪A4二手车已购买等谎言欺骗被害人石某某。

被告人江某某将钱再次输光后,为了继续参与网络赌博,于2019年4月24日向被害人石某某提议再次合作买卖一辆保时捷玛卡二手车,并从其一个从事二手车生意的朋友的微信朋友圈上下载一已出售的保时捷玛卡二手车照片发送给被害人石某某,编造“已找到买主、买主已支付定金1万元、利润有4万元”等谎言骗取被害人石某某的信任。被害人石某某信以为真,于2019年4月26日将买车款35万元转账给被告人江某某。被告人江某某将该笔买车款中的25万元用于继续参与网络赌博,8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万元用于个人消费。被告人江某某又将钱输光后,于2019年5月1日将被害人石某某的两次买车款用于网络赌博的事告诉被害人石某某。被害人石某某要求被告人江某某归还买车款,被告人江某某请求宽限一定时间来筹钱。2019年5月5日至8日,被告人江某某继续参与网络赌博。2019年6月,被告人江某某分两次归还被害人石某某共计8万元。2019年7月29日,被害人石某某向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报案。同日,被告人江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二手保时捷玛卡照片、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江某某、邹某某、李某某、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提取笔录;6.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4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瑜斌

检察员: 陈 迪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被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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