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白检公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3198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白江区**镇**街**号附**号,现住地成都市青白江区**苑**栋**单元**号。2019年11月20日因吸毒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行政拘留。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江某某经微信联系后以100元钱的价格将0.1克冰毒放在成都市成都市青白江区华逸馨苑小区2 栋3 楼电梯出口的消防栓门把手内贩卖给邓某某。
2.2019年11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江某某以500元钱的价格将0.6克冰毒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升达家具厂门口贩卖给刘某某。
3.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江某某以200元钱的价格将0.2克冰毒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升达家具厂门口贩卖给刘某某。
4.2019年11月10日晚上,被告人江某某以150元钱的价格将0.15克冰毒在成都市青白江区**苑**栋**单元**号家门口贩卖给张某某。
5.2019年10月期间一天晚上,被告人江某某分别以100元钱的价格将0.1克冰毒、200元钱的价格将0.2克冰毒在成都市青白江区贩卖给欧某某。
2019年11月29日,民警在被告人江某某租住处成都市青白江区**小区**栋**单元**号房间内搜查出一小袋冰毒0.6克。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江某某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微信支付记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签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源
2020年3月26日
附:
1、侦查卷宗贰册、光盘壹张;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3、被告人江某某现被羁押于青白江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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