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刑诉〔2019〕3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4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黄石市,现住黄石市下陆区**村**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8年4月19日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8年9月9日至10月9日、2018年11月24日至12月2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8年8月25日至9月9日、2018年11月9日至11月24日、2019年1月24日至2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2018年期间,被告人江某某在黄石市下陆地区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情况如下:
1.2016年4月的一天,江某某下陆区**巷**,卖给孙某某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并收取毒资现金人民币100元。
2.2017年11月22日晚上11时许,江某某在下陆区**宾馆门口,卖给孙某某4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少量甲基苯丙胺,并收取毒资现金人民币300元。
3.2018年3月12日下午15时许,江某某在下陆区**宾馆门口,卖给王某甲3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少量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微信转账收取毒资人民币200元。
4.2018年3月21日下午16时许,江某某在下陆区**宾馆门口,卖给程某某3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并收取毒资现金人民币200元。
5. 2018年3月22日下午17时许,江某某在下陆区**宾馆门口,卖给王某乙4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少量甲基苯丙胺,并收取毒资现金人民币300元。
6.2018年3月23日中午13时许,江某某在下陆区**宾馆门口,卖给占某甲3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并收取毒资现金人民币200元。
7. 2018年3月23日下午18时许,江某某在下陆区**酒店门口,卖给袁某某3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并通过微信红包收取毒资人民币200元。
8.2018年3月23日晚上21时许,江某某在下陆区**宾馆门口,卖给王某乙4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少量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微信转账收取毒资人民币300元。
2018年3月24日下午,江某某随身携带毒品疑似物意图出售给他人,在下陆区**宾馆门口被侦查人员抓获。侦查人员在其身上搜查出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6颗和少量疑似甲基苯丙胺。江某某在被抓获后告诉侦查人员,称自已愿意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前来购买毒品的吸毒人员,之后江某某乘机逃跑。2018年4月19日,侦查人员在黄石市下陆区**宾馆下坡路段再次将江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江某某户籍证明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袁某某、占某乙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5.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高军
2019年2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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