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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赌博案)_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春检诉刑诉〔2019〕437号 

被告人江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22197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阳春市**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本案由阳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10日期间,被告人江某某为了牟利,通过其微信接受参赌人员吴某某、刘某某、王某某、“阿某某”等四人的“六合彩”投注,并将上述参赌人员的投注单号报给其上线。江某某先后收受“六合彩”投注期数不少于183期,赌资不少于116430元,从中获利不少于5490元。

另查明,被告人江某某于2019年8月11日主动到案时被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2.证人证言;3.勘验、检查、辨认笔录;4.微信转账记录;5.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江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因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江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晓东

书记员:张广润

  2019年11月21日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卷、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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