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江某某赌博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562号

被告人江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1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镇**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江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8月开始,被告人江某某在本市海珠区**街**号二楼其经营的棋牌室内通过微信接受他人投注参与香港六合彩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

至同年11月2日21时许被告人江某某被抓获时,其已接受钟某某等25人投注香港六合彩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钟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江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江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心敏

2020年4月28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

2.案卷1册3卷,光碟1张。

3.扣押华为手机1部、华为笔记本电脑1台,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