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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公开版)_兴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兴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350624198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镇**号广东省兴宁市兴城**路**号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兴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0日经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兴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案,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底,被告人江某某明知一个自称“**”(未查清,另案处理)的男子贩卖的卷烟是伪劣产品,仍向“**”购买了一批双喜、中华、红塔山等伪劣卷烟后存放于其租用的兴宁市**一横街车库内准备向他人销售。2020年6月10日凌晨,兴宁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在该车库内现场查获被告人江某某购买的利群(新版)219条,双喜(硬金五叶神)250条,双喜(硬经典)300条,双喜(软经典)387条,芙蓉王(硬)420条,红塔山(硬经典)50条,双喜(软珍品好日子)29条,双喜(硬1906)50条,中华(硬)40条,牡丹(软)40条,白沙(精品二代)25条,黄金叶(天叶)3条,黄鹤楼(软蓝)3条,共13个品种1816条卷烟。经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被告人江某某向“**”购买的上述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兴宁市价格成本调查和认定中心鉴定,扣押的卷烟价值人民币286770元。

2020年8月5日上午,被告人江某某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明知系伪劣卷烟而购买用于销售,查获伪劣卷烟尚未销售的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2020年11月10日

(院印)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江某某现羁押于兴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随案移送。

      3.涉案伪劣卷烟现保管于兴宁市烟草专卖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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