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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302811971********,初中文化,网络个体经营,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镇**村**组,暂住湖南省醴陵市**栋**单元**室。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起,被告人江某某在湖南省醴陵市**期**栋**楼**栋**楼设立仓库,从河北沧州等地购入假冒“3M”品牌的车身反光贴、车辆尾部标志板,通过淘宝网店向他人销售,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18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20年7月10日,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于醴陵市**城**栋**单元**室将被告人江某某抓获,并在**城**期**栋一楼的仓库内查获假冒“3M”车身反光贴3,000卷、假冒“3M”车辆尾部标志板(小板)1,200片、假冒“3M”车辆尾部标志板(大片)1,000片。

“3M”注册商标为美国明尼苏达矿务及制造业公司(以下简称“3M公司”)有效注册商标,经“3M公司”商标维权授权委托的明尼苏达矿业制造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3M投资中国**公司”)鉴定,上述车身反光贴、车辆尾部标志板均为假冒的“3M”产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张某某、谢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二人为九州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其等受3M投资中国**公司的委托调查淘宝店销售假冒3M公司商品得到事实,后发现江某某及实际控制的淘宝“**企业店”等存在上述销假的行为。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20年5月从淘宝网一家叫“**企业店”的卖家处,以43元/卷的价格购买了“3M”车身反光贴。

3.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网店、赃物照片证实,2020年7月10日,民警于醴陵市**城抓获江某某,并查扣假冒的“3M”车身反光贴、尾部标志板的经过。

4.3M投资中国**公司出具的《请求书》《鉴定证明》《价格证明》《未授权声明》《商标注册证》《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证实,“3M”注册商标为“3M公司”有效注册商标,经“3M公司”商标维权授权委托的“3M投资中国**公司”鉴定,上述车身反光贴、车辆尾部标志板均为假冒的“3M”产品。

5.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调取证据清单》及淘宝销售记录证实,2019年8月至2020年7月间,江某某实际经营的淘宝店出售假冒3M商品共计为181,575元。

6.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经侦支队出具的《工作情况》《办案说明》、醴陵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出具的《抓获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7.被告人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江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晨诚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江某某现被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及补充材料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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