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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诉〔2021〕7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4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住广汉市******组。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左右,被告人江某某在工地拿了一把射钉枪,又在拼多多网站购买了一根无缝液压钢管,利用焊机等工具对该射钉枪进行改装。2021年2月19日广汉市民警排查枪支线索时,被告人江某某主动将其射钉枪改装的火药枪上交。经德阳市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枪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一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赵明川

2021年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住广汉市**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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