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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城检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5021979********,汉族,初中文化,不锈钢加工行业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北海市海城区**镇**村**号,暂住北海市海城区**街道办事处**村**,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于2020年6月10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涠洲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江某某是不锈钢加工行业从业人员,2017年时在其弟江太祥经营的位于北海市涠洲镇南湾街155号祥顺不锈钢店(铺面)工作。2017年2月8日,被告人江某甲在互联网上从外省购进钢管,通过快递公司收货。之后,被告人江某甲在祥顺不锈钢店内,使用切割、焊接工具,以上述钢管及其持有的1支射钉枪为原料,进行加工、改装,制造了1只手枪型的折柄式单管枪支。2020年4月4日,被告人江某甲在其住处即北海市涠洲镇西角村委西角村35号将装有上述枪支的一个红色塑料袋交给妻子谭新毅保管,谭新毅将塑料袋放在卧室内。谭新毅不知道塑料袋内装有枪支。

2020年6月9日,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公安人员依据上级公安机关经前期经营研判而作出的指令,在北海市海城区**街道办事处**村**抓获涉嫌非法制造射钉枪的被告人江某甲。被抓获后,被告人江某甲如实供述自己非法制造枪支的罪行并供述了藏枪地点。同日,被告人江某甲带公安人员到藏枪地点。公安人员依法扣押了被告人江某甲非法制造的上述枪支。经鉴定,上述非制式枪支,机构完整,具备枪支的基本构造和功能,能激发规格为6.8×18mm的射钉枪,并能发射弹丸,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快递记录、购票及乘船信息、扣押物品清单、枪支鉴定书、身份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违反法律的规定,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庞乾斌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被告人江某某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2. 全部证据材料、案卷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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